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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必须”的立法用语规范

摘要“应当,必须”的立法用语规范 “应当 ”是立法常用词语之一,使用较为广泛、频繁。 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应当,必须”的立法用语规范

“应当”是立法常用词语之一,使用较为广泛、频繁。

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示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示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必须”一词,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台《立法技术规范》前,有一些使用,并经常与“应当”混淆,甚至存在两者交叉使用的情况,两者分的不是很清楚。2009年以后,在新制定或者全面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就很少使用了。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解释,“应当”与“必须”二者含义相当,没有实质区别。法律法规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也不用“应该”。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比如讨论、修改或者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许多同志建议,应该将法规条文中的“应当”改为“必须”,理由是“应当”不够坚决、强硬,给当事人留有可以不遵守的余地。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法律法规是一种命令性文体,凡是要求应当的,义务人不能不“应当”,“应当”就是义务性规范,不能讨价还价,两者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既然有了技术规范,就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应当”这个常用词语。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法律法规存在使用“应当”过多的情形,甚至在一个条款中多处反复使用。我认为,在一部法律法规中使用“应当”一词,要符合必要、适当原则,尽量避免同一词语在一个条款中过多过滥使用,对此问题应从立法技术特别是文字表述上加以研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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